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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


  4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必须加大职业病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加快建立健全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及医疗保障制度。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针对我省主要职业病发病情况,对存在煤工尘肺、矽肺、水泥尘肺、石棉尘肺、铅中毒、苯系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砷化氢中毒、汞中毒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行业,卫生部门要经常性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监测和健康体检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动态分布及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2建立健全全省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体系。各级卫生部门应加强职业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县级以上职业病防治网络,并切实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性健康体检与职业病筛查、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3推动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我省职业病防治网络和职业病危害数据库系统建设,制定全省职业病防治信息采集标准和相应信息的采集、传输、管理规范,依托已有信息传输网络或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及时收集、分析相关动态信息,逐步实现职业病防治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规范管理。

  4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职业卫生专业监督队伍建设,增加充实人员,加强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职业病防治培训和宣传教育。

  制定我省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和网络。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违法行为。

  (五)逐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进一步探索工伤预防在职业病控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开展患职业病职工的康复工作,逐步完善适合我省省情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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