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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

  3落实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4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病人救治。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二)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我省以防治煤工尘肺、矽肺、水泥尘肺、石棉尘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重点行业、企业要提高机械化生产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逐步关闭高污染、高能耗、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煤矿、小矿山、小冶炼厂、小水泥厂等。

  2各相关企业要实施砷化氢、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铅、汞、铬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卫生部门要开展职业中毒发病规律、健康损害机理、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技术研究。

  3环保部门要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开展危害控制试点,采取关键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因防射线造成职业性放射病的发病率。卫生部门要落实接触防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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