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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


  --2010年年底前,摸清全省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总数和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的基础数据,建立全省职业病危害数据库系统。

  --到2015年,新发尘肺病病例逐年下降,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8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85%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8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到2015年,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

  --依托现有资源,建立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全省职业病防治网络,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覆盖到县级,并具备职业病筛查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能力,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到2015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主要任务

  (一)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1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加强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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