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建立协调机制,完善组织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各州(地、市)、县政府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对按照城乡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予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修缮、环境整治,维护城镇传统风貌特色。
5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基本情况
据调查,我省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需改造房屋10.39万户,其中城镇5.27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5.12万户。主要分布在:西宁及海东地区省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的167个生活区,涉及308个家属院,住户约4.5万户;监狱系统和农垦集团的22个监狱和7个农牧场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西格二线、兰新复线)、独立工矿区(甘河滩)、“城中村”等。
三、目标任务和年度目标
(一)总体目标。2010年至2012年,三年基本完成10.39万户、约830万平方米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任务。其中,城镇5.27万户、420万平方米,国有工矿棚户区5.12万户、410万平方米。
(二)年度目标。2010年完成城镇棚户区改造1.77万户、140万平方米;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62万户、178万平方米。
2011年完成城镇棚户区改造2万户、160万平方米;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1.5万户、120万平方米。
2012年完成城镇棚户区改造1.5万户、120万平方米;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1万户、112万平方米。
四、建设标准
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要符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财政支付能力和居民收入水平,以中小户型为主。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75平方米左右。配建的廉租住房,应严格执行廉租住房政策标准。新建回迁住房要符合城镇总体规划,配套相应的公建设施,满足居民入住后使用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