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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落实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工作方案的通知

  3、培育发展基层社区社会组织,增强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功能。抓好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支持和帮助公益性社会组织进入社区,推动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建设,发挥社会组织在社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协助管理社区、服务居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发挥其对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补充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项目管理方式,安排专项经费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服务活动。同时,将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运作经费纳入社区居委会运作经费,由市、镇(区)两级财政予以保障,鼓励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自助互动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4、发挥社会组织依法参政议政的作用。建立社会组织参与政府部门涉及群众利益决策的机制,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民政局)
  5、增强社会组织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设立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发展孵化基地。通过完善社会组织市场调节、公平竞争、资源配置、社会责任、产业创新、危机应对机制,实现社会组织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市场经济改革发展相适应,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加强珠中江三地合作,建立三地社会组织联系机制,搭建社会组织交流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
  6、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有利于社会组织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的政策措施,扩大社会组织吸纳大学毕业生就业空间,建立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加快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职业化、专业化进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深化社区建设、基层管理与服务体制改革。
  1、创新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积极探索在镇区设置“社区政务服务中心”,为社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对人口规模和地域面积较大、协助基层政府工作任务较重的社区,可探索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站,协助社区居委会完成镇区及政府职能部门交办的工作。探索建立社区居委会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加强社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的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理顺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各镇区)
  2、全面建立志愿者注册、认证、培训制度。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志愿者组织。在2012年底前,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户籍居民10%以上,实现社区居民志愿服务参与率达到20%以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团市委、各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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