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切坡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宜府发〔201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切坡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关于加强切坡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切坡建设行为,预防和减少因切坡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我市大部分县(市、区)属地质灾害易发区,随着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因切坡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逐年增多。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必须高度重视切坡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充分认识做好切坡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切实做好预防和减少切坡建设引发地质灾害隐患的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科学选址,管住源头
要从源头上切实防范切坡建设地质灾害的发生,规范切坡管理,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禁止在不宜切坡地段进行切坡建设,严把切坡建设审查审批关,减少或避免切坡建设诱发地质灾害。
(一)严禁下列地段切坡建设
(1)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段;
(2)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岩土体变形区,泥石流流通区和堆积区;
(3)山坡坡度大于25°,且岩层倾向与山体斜坡方向大体一致(顺向坡),岩土体结构松散、稳定性差的地段;
(4)山区河流、沟谷、水库(湖)陡坡地段,基础设施建设已切坡地段的一定范围内;
(5)切坡建设会诱发或加重地质灾害的其它地段。
(二)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