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关于我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停止收取借读费的通知
(南价费[2009]10号)
各城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属各有关学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桂财综〔2008〕84号)精神,我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从2009年春季学期起,全部停止向借读生收取借读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城区物价局应及时通知辖区内有关学校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督促学校及时变更收费公示内容。
二、市直属学校请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将收费公示内容报市物价局审核后及时变更收费公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