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履行部门职责。针对排查出的对地质灾害隐患判断不准、防灾措施不全、明白卡发放不到位、监测不力等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立警示牌和宣传栏,务必将防灾、避灾明白卡发放到位。国土资源、水利、交通、建设、安监、电力、教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本领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和排危除险工作。
五、切实加强汛期预防避让。在大雨或暴雨来临前,乡、村、组干部和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务必保持高度警惕,昼夜值守。要严密关注雨情、灾情的发展变化趋势,遇有较强降雨时,要提前组织泥石流堆积扇体、滑坡变形体、沟口、陡崖及水电工程、道路工程建设施工区及营地等地质灾害高易发地段受威胁人员果断避让至安全地带,转临灾避险为预防避让,掌握防灾工作主动权。全市要大力推行地质灾害避灾场所建设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已建避难场所(地)及安全的学校校舍作为地质灾害避灾场所。没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科学选址,确定安全场地,配套建设必要的硬件设施,用于安置受威胁群众,为预防避让工作提供保障。要加强群众宣传工作,引导其遇有较强降雨能提前主动撤离至避灾场所预防避让。此项工作将作为全市深化群测群防体系及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步推广。
六、切实加强汛期值守督导。各级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要加强汛期领导带班制度,进一步细化和丰富带班值守工作内容,强化雨情询问、值班检查、避险督促等方面的工作,通过反复实时查询,督促基层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员切实提高强降雨天气过程防灾意识,增强防灾责任感和紧迫感,保持防灾工作中的高压态势。要进一步强化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督导工作,并将督导工作重点向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山区县倾斜,加大督导力度,强化督导落实,确保各项防灾措施落实到位。
七、切实加大防治工作投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投入力度,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及险情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监测预警和善后工作给予补助,全力确保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避让搬迁、应急除险和工程治理等各项防灾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2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