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公安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委托区县受理区县教委管辖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和初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人社智发〔2010〕219号)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外办、公安局、教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外专局《
关于下放“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09〕365号)要求,进一步延伸管理和服务网络,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方便单位就近申请聘请外国专家资格,经市人力社保局、市外办、市公安局、市教委共同研究,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将区县教委管辖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申请受理和初审等工作委托给区县。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区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受理本区县教委管辖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申请和初审。基本流程为:单位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区县人力社保局、外办、公安和教委严格按照《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要求》(附件1)中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后,由区县人力社保局汇总初审意见报市人力社保局。区县外办同时将初审意见报市外办,由市外办向市人力社保局出具外事部门的最终意见,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
二、委托区县人力社保局对本区县教委管辖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进行年检。年检结果在征求区县外办、公安局和教委的意见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三、推动区县加强对本地区外国专家聘用单位的管理,增进与外国专家的联系和服务。区县应加强对辖区内聘用外国专家单位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规范外国专家聘用市场;加强对辖区内高层次外国专家的服务,逐步建设本地区外国专家数据库,以各种形式开展慰问外国专家活动,关心他们在京的工作和生活。
四、市人力社保局、市外办、市公安局、市教委将成立联合检查小组,对各区县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规定的区县将收回委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