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城中村、旧村庄进行成片改建(面积不小于20亩),建设多(高)层住宅、商业建筑,用于解决村民居住、村集体物业和村集体公共设施的,可免收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公建配套费用;容积率在2.5内的免收超容补地价。
第十章 鼓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 凡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项目,改造方案经市“三旧”改造办审批通过并取得相关立项后即可组织实施。按照省、市重点项目审批待遇,开辟“三旧”改造项目“绿色通道”,对影响后续审批和耗时较长的非关键资料按同步或后置审批方式处理。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涉及房屋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对补偿给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屋,直接予以确权登记;对补偿给被拆迁人的安置用地可免招拍挂手续。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实施的成片改造“三旧”项目,涉及多个转让地块且使用年限不统一的,以原批准最长的土地使用期限作为成片改造项目用地的期限,不需补缴出让金。若按地块的用途对应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申请从批准改造之日起重新计算使用期限,应按规定缴交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的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地块涉及多种类型土地权属(如宅基地、划拨用地、出让用地及持有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权属证书等)及用途的,先由所在镇政府理清相关的产权问题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权属及用途统一的土地使用证,涉及土地征收、补出让或转功能等,需按规定补交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相关规定的用地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第四十七条 “三旧”改造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市政府优先安排;“三旧”改造范围内涉及建设用地改造为农用地的,原建设用地可调整使用,并按改造为农用地面积的20%奖励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四十八条 “三旧”改造财政收益按下列规定返还镇(区):
(一)在中心城区以外镇(区)收取的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公用设施配套折价款及超容补地价款按90%返还给镇(区),10%留市作为“三旧”奖励资金。
(二)征地管理费扣除上缴省费用后全额返还镇(区)。
(三)土地补偿费(只对行政划拨收取)全额返还镇(区)。
(四)土地出让金扣除计提农业土地开发专用金后按50%返还给镇(区)。
(五)延长土地使用期限所缴纳的出让金,扣除计提农业土地开发专用金后全额返还给镇(区),由镇(区)统筹使用。
(六)土地拍卖超底价收入全额返还镇(区)。
第四十九条 在“三旧”改造过程中,原属国有企业旧工业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市政府依法收回或征收后出让的,土地受让者将地价款缴入国库后,由市财政局全额返还给镇(区)(只限“三旧”成片拆迁改造),镇政府可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按不高于60%、不低于30%返还给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第五十条 对于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补缴地价的,按两种用途或两种使用条件的基准地价差征收出让金,镇政府从中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中不高于60%的部分可用于统筹使用。
对于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后协议出让的,由市“三旧”改造办认定土地取得成本后,镇政府从中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中不高于60%的部分可用于统筹使用。
实行先收回后出让的用地,可以在该用地公开出让后,由镇政府在其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50%(划拨用地为30%)用于补偿原土地使用单位。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各镇(区)“三旧”改造工作的检查,发现违反“三旧”改造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擅自将不符合“三旧”改造条件的用地纳入改造范围或不按“三旧”改造报批程序进行报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十二条 各镇政府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手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每半年作一次总结,年底前进行全面自查,总结材料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上报市“三旧”改造办,市“三旧”改造办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后专题报省政府。对于供地、调整容积率等关键环节,各镇政府需及时向镇(区)纪(工)委备案。
第五十三条 各镇(区)不得借“三旧”改造的名义,擅自扩大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范围;不得将不属于“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按照“三旧”改造特殊政策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市“三旧”改造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镇(区)“三旧”改造情况进行抽查。“三旧”改造成果应当纳入镇(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范围;改造进度应当纳入政府季度督办通报。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纳入“三旧”改造的,该项目用地手续无效,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纳入本细则办理的,该项目用地手续无效,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已获批准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动工的,由市“三旧”改造办发出催促动工通知书,责令限期动工建设;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的,经市“三旧”改造办审定,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取消该项目,由市“三旧”改造办发书面意见通知各相关部门注销原“三旧”用地认定批复文件,并追究项目申请单位及镇(区)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根据实际需要,由有关部门提出补充意见,经市“三旧”改造办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三旧”改造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中山市“三旧”改造用地涉及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和补偿标准
2、中山市“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审批流程
3、分类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4、“三旧”改造用地供地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附件1:
中山市“三旧”改造用地涉及收回
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和补偿标准
为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实施“三旧”改造工作,为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使用土地的,可通过程序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
一、收回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用地所在的镇政府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并签订收回协议。
(二)镇政府与原土地用使用权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核实相关情况,拟定收地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报批时需附如下材料:1、收回土地申请书;2、土地使用权证;3、收回协议、补偿方案和兑现补偿的单据或凭证;4、土地现状测量图纸。
(三)土地经依法批准收回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办理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并发出存量建设用地凭证。
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核定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和地上建筑物的价格可委托有资质的土地、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作为补偿标准。
三、土地使用权的置换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镇政府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可以通过等地价将另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置换土地使用权地块的价值,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后确定。
附件2:
中山市“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审批流程
一、需申报认定为市“三旧”改造项目的,由镇政府提交以下资料
(一)对申报改造项目以书面形式向市“三旧”改造办提出申请。
(二)申报项目的改造方案(附件1)。
(三)“三旧”改造方案申报表(附件2)。
(四)“三旧”改造项目申报表(附件3)。
(五)“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情况表(附件4)。
(六)申报改造项目的用地红线图(3份)及万分之一图。
(七)勘测定界报告。
(八)局部规划图(以镇区最新土规为准)。
(九)“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图。
(十)申报改造项目的原貌照片(由镇政府盖章确认)。
(十一)改造地块的2006年快鸟卫星影像图。
二、认定程序
(一)镇政府对“三旧”改造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镇政府向市“三旧”改造办报送有关申报资料。
(二)市“三旧”改造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文批复认定申报项目为“三旧”改造项目。
三、项目管理
(一)经批复同意的改造项目,由市国土部门提供已认定“三旧”改造项目分布图,市“三旧”改造办负责项目的档案管理。
(二)经批复同意的改造项目,由市有关职能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市“三旧”改造办定期(每月)将已认定的市“三旧”改造项目整理报市政府备案。
附件:
1、××(项目名称)“三旧”改造方案
2、“三旧”改造方案申报表
3、中山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表
4、“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情况表
附件2-1:
××(项目名称)“三旧”改造方案
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我镇人民政府拟对位于××(用地位置)的×××(“三旧”类型)用地进行改造。改造方案如下:
一、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
改造地块位于××(位置),总面积××公顷。其中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面积××公顷,为××镇××村委会所有,自××年××月由××(单位)使用(涉及不同单位、不同时间的分别列出)。改造涉及的房屋、土地已经确权、登记。
二、规划情况
改造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已纳入中山市“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单元规划。
三、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该地块现用途为××,为××(单位)自××年××月开始使用(属于不同用途的,分别列出用途、面积及使用单位)。现有建筑面积××平方米,容积率为×,年产值为×万元。其中已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面积××公顷。
四、协议补偿情况
改造地块中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单位)于××年××月与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并于××年××月××日支付了征地补偿款××万元。截止目前,该宗地的补偿安置等问题未引发任何纠纷,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也无不同意见。××国土资源局(或分局)已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处理(处罚)(具体讲述处罚情况)。
五、土地拟改造情况
根据有关规划安排,完善征收手续后,××镇人民政府拟采用××方式供地,由××(单位)投入××万元资金自行改造(或政府组织改造等其他改造方式)。改造后,该宗土地将用于××(具体的用途和产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容积率为××,预计年产值将达到××万元(或改造后的综合效益情况)。
附件2-2:
“三旧”改造方案申报表(中山市 镇(区))
填报单位: 单位:平方米
图斑编号 | 项目名称 | 位置 | 用地面积 | 需完善历史用地面积 | 规划用途 | 国有土地 | 集体土地 | 立项批文号 | 是否符合“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 是否符合“三旧”改造年度计划 | 是否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单元规划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小计 | 其中:耕地 | | | 小计 | 其中:耕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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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斑编号为标图建库成果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