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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整顿的通知

  (七)在规范整顿期间,各地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发现其存在高息揽存、非法放贷、从事与担保无关的高风险业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各地要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工作人员的配备,每市不少于3名、每县(市)不少于2名本科以上学历、2年以上金融、担保、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熟悉担保业务的专职人员,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可成立融资担保监管专职机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地区不再新批担保机构。市、县(市)监管工作人员应向政府法制办申请执法检查证件,请于9月15日前报送工作人员名单。我委将对工作人员组织专门的业务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整顿初审意见表
  2、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整顿初审合格名单汇总表
  3、XX机构概览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1:
  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整顿初审意见表

担保 机构

 

 

初  审

 

 

 

 

 

 

 

 

 

 

审查人: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公章)

 

 

  注:审查人员包括市、县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专家。

  附件2:
  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整顿初审合格名单汇总表
序号所在县市单位名称法定 代表人注册资本(万元)股本结构经营范围申请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业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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