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规范整顿期间,各地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发现其存在高息揽存、非法放贷、从事与担保无关的高风险业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各地要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工作人员的配备,每市不少于3名、每县(市)不少于2名本科以上学历、2年以上金融、担保、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熟悉担保业务的专职人员,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可成立融资担保监管专职机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地区不再新批担保机构。市、县(市)监管工作人员应向政府法制办申请执法检查证件,请于9月15日前报送工作人员名单。我委将对工作人员组织专门的业务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整顿初审意见表
2、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整顿初审合格名单汇总表
3、XX机构概览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1:
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整顿初审意见表
担保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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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辖
市
监
管
部
门
初 审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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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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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审查人员包括市、县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专家。
附件2:
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整顿初审合格名单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