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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整顿的通知

  3、省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查符合条件的,经网上公示后,由省经信委发文公布规范整顿合格名单,并在国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印发后颁发许可证书。
  (二)对初审合格的担保机构分类处理
  1、2009年11月以后,经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批准设立、变更的担保机构,初审合格的(新设立不满12个月的,担保发生额要求除外)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
  (2)自查整改合格承诺书;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获得2010年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补助的或2010年信用评级A+以上级别的担保机构,初审合格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
  (2)自查整改合格承诺书;
  (3)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和信用等级通知书的复印件。
  3、初审合格的其他担保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
  (2)自查整改合格承诺书;
  (3)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
  (4)2010年信用评级报告;
  (5)上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报表须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6)近12个月加盖合作银行公章的担保业务明细;
  (7)资金使用情况(近6个月所有帐户货币资金余额汇总表,银行对帐单或存单等复印件证明材料)。
  4、有关情况的处理
  (1)在规范整顿期间,初审合格的担保机构需要变更的,可一并提出申请。在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只需根据不同的变更事项提交相应材料(执行苏中小保〔2010〕4号文)。
  (2)担保机构可经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业务,申请时应明确经营范围。现经营范围超出规定业务范围或拟增加规定业务范围以外业务的,需一并提出申请。
  (3)注册资本少于5000万元但均符合其他规范整顿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在申请上报时一并申请增资到5000万元以上;苏北5市的担保机构,至少在规范整顿期间增资到3000万元以上。
  (4)初审合格但单位名称中无“担保”字样的,应予更名(含“融资担保”字样)。担保机构存在货币以外资产出资的,应调整为实缴货币出资。法人股不足注册资本的50%(含50%)的,原股本结构可不作调整;如作调整的,股权只能转让给法人股东,增资只能增加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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