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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

  (四)优先解决入户。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各类紧缺适用人才,由本人提出申请,市有关单位证明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为解决企业引进人才的落户问题,符合集体户设立相关规定的企业,经单位申请、市公安局同意,可设立集体户。
  (五)统筹解决子女入学和配偶就业。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各类紧缺适用人才,其随迁子女按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根据其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按照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有重点、分层次地协助其解决就业问题。人才配偶选择自主择业的,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六)大力引进和扶持创新科研团队。以项目为载体,大力引进具有世界一流水平或国内顶尖水平、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科研团队。获省批准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在省给予专项工作经费的基础上,按不低于二分之一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获市批准引进的,给予100万-1000万元资助。专项工作经费、配套资金、资助费等专门用于创新科研团队的项目研发工作,但创新科研团队所依托的企业的产品用于出口的,其所获得的专项工作经费、配套资金或资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研究总费用的75%或竞争前开发费用的50%。创新科研团队的引进单位为市属企事业单位的,配套资金和资助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其他则由市、镇(区)各负担50%。对创新科研团队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重点推荐和优先资助。把创新科研团队建设成效作为科技立项、评定奖励、评审重点学科及重点实验室、组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重要条件。
  (七)鼓励和支持海外人才来中山创新创业。根据中央“千人计划”和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中山实际,重点引进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区域发展急需和紧缺的创新人才和创业人才。引进的海外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每年在我市工作不少于6个月的,享受与国内人才同等待遇。依托海外华人专业协会、留学生组织、侨社等团体,建立一批引进海外人才工作站,定期开展“引才引智引项目”活动,积极鼓励和引导我市各类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大引进海外人才力度。
  (八)拓宽人才柔性引进渠道。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完善人才、智力、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进机制。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设置工作岗位或工作室,吸引紧缺适用人才以柔性流动方式,不转关系、不迁户口短期来我市从事教学、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工作。进一步完善《中山市聘用人才工作证》制度,柔性引进人才在聘期间凭证享受与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职称评聘、参加各种评比和享受奖励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待遇;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学)、出国(境)旅游、培训和办理工商登记等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可申办港澳通行证、驾驶证;可在我市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市级科技项目资助,申请发明专利,申报科技进步奖励,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积极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或高技能人才来我市开展学术访问、举办学术讲座、进行技术技艺交流等。加大科技特派员引进力度,为我市自主创新、产业升级服务。积极参与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其他省市间的人才一体化开发与合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技术交流和资源共享。
  (九)积极搭建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大力引进、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和现代农业等领域的大企业、大项目,努力形成产业优势。适应产业发展要求,加快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支柱产业、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创建、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依托单位实际投入三分之一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配套总额上限为1000万元。依托单位为市属企事业单位的,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其他则由市、镇(区)各负担50%。实行紧缺适用人才载体建设资助制度,鼓励国内外著名企业、跨国公司、中介机构在中山设立分支机构,支持行业内有影响力、具有技术特色的企业组建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加大留学人员创业园、高科技创业中心、中小企业孵化器建设力度,为紧缺适用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平台。加强对人才科研成果转化的引导,促进和指导高端人才以成果创业。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做好紧缺适用人才创新创业知识产权政策和有关信息的咨询和服务。大力推进银企合作,支持中小企业实施上市等资本经营战略,建立企业融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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