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先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0〕36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规范先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及时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先行用地的范围
(一)通过国土资源部预审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的桥梁、隧道、特殊地基处理等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用地;
(二)依法需由国务院批准用地的省、市批准(核准)建设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建设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用地;
(三)列入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的工程用地。
二、申请先行用地的条件
(一)完成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初步设计已经有关部门批复或由有关部门确认,具体用地位置已经确定;
(二)通过建设用地预审,符合或者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取得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已完成先行用地土地调查确认工作,已查清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规格、数量;
(四)已落实补充耕地资金和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已征得被征地村集体和群众同意。
三、申请先行用地的报批材料
(一)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请示文件(应当包含建设项目名称、是否已安排本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急需开工先行用地的理由、先行用地控制性工程名称、位置、先行用地总面积和各地类面积,占用基本农田面积等情况);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有关部门确认文件(有关部门确认文件,是指对于实行核准、备案制度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设计审核单位对工程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的文件);
(五)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先行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的说明(应说明下列内容:1、建设单位拨付先行用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凭证;2、先行用地涉及村集体和群众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意见;3、当地政府出具的将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到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户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