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
(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备标准,按规定进行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及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五)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加强对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工作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九)负责研究建立国有资产绩效考核体系,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十)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十一)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四)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