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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0〕22号 2010年8月9日)


省各委、办、厅、局,各市、县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单位(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绩效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保障需求、科学配置;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使用、规范处置;保值增值、提高效益。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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