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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委员会、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制度

  一、援助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有望,现处于失业状态,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劳动者:
  1.农村低保家庭;
  2.农村贫困家庭;
  3.农村零转移家庭。
  二、援助机构
  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三、援助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向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困难家庭登记表》(见表5)。未建立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的,向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申报时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农村低保家庭劳动者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2)农村贫困家庭劳动者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3)农村零转移家庭劳动者提供村级组织出具的证明。
  (二)认定。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对申报农民身份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报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同时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7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困难家庭劳动力花名册》(见表6)及申报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
  县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意见。符合条件的,县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在就业困难人员类别中注明“农村困难家庭”;不符合条件的,县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说明原因和理由,同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农民到受理其申请的乡镇(街道)或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查询认定结果,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援助。乡镇(街道)和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人员上门走访农村困难家庭,了解家庭情况和劳动力的就业要求、培训愿望、个人技能、身体状况、就业去向等基本情况,为农村困难家庭每名劳动者量身制定就业援助方案,开展职业指导,发放就业政策宣传资料。援助方案包括失业原因分析、劳动者专长、援助内容、援助时间、援助部门、享受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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