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制度
一、援助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有望,现处于失业状态,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劳动者:
1.农村低保家庭;
2.农村贫困家庭;
3.农村零转移家庭。
二、援助机构
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三、援助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向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困难家庭登记表》(见表5)。未建立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的,向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申报时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农村低保家庭劳动者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2)农村贫困家庭劳动者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3)农村零转移家庭劳动者提供村级组织出具的证明。
(二)认定。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对申报农民身份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报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同时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7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困难家庭劳动力花名册》(见表6)及申报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
县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意见。符合条件的,县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在就业困难人员类别中注明“农村困难家庭”;不符合条件的,县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说明原因和理由,同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农民到受理其申请的乡镇(街道)或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查询认定结果,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援助。乡镇(街道)和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人员上门走访农村困难家庭,了解家庭情况和劳动力的就业要求、培训愿望、个人技能、身体状况、就业去向等基本情况,为农村困难家庭每名劳动者量身制定就业援助方案,开展职业指导,发放就业政策宣传资料。援助方案包括失业原因分析、劳动者专长、援助内容、援助时间、援助部门、享受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