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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委员会、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登记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
  二、登记机构
  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三、登记流程
  1.登记申请。进城农村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到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如实填写《农民求职登记表》(见附表4)。登记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求职意向、联系方式等项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失业农民到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失业登记,填写《农村失业人员登记表》(见附表3),视为同时进行了求职登记。
  2.职业指导。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现场指导求职农民正确填写《农民求职登记表》或《农村失业人员登记表》,逐项核实登记农民个人及求职信息,介绍当前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和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引导登记农民理性求职,合理确定求职岗位和工资福利等待遇。
  3.现场匹配。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现场对登记农民的求职意向和信息库中的招聘单位用工需求进行匹配。现场匹配成功的,工作人员开具职业介绍联系函,登记农民持联系函到用人单位或指定地点应聘。被录用的,由用人单位到登记机构为其办理录用手续;未被录用的,由登记农民将有用人单位签字的职业介绍联系函回执反馈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继续予以推荐。
  现场匹配不成功的,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登记农民说明情况,将其求职信息录入信息库,一周内再次推荐岗位。
  4.跟踪服务。农民求职登记信息有效期为七天。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农民进行跟踪服务,及时掌握其就业状况。登记农民七天内就业的,登记机构及时为其办理录用手续,并注销求职登记信息;七天内未就业的,登记农民应当主动到登记机构进行咨询,接受职业指导,原登记信息延续生效七天;七天内未反馈信息的,视为推荐成功,注销其求职登记信息。
  四、享受政策
  登记求职农民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包括免收门票费、个人求职登记费、介绍成功服务费、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档案托管费等)。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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