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委员会、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①已经进行就业登记的;
  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④入学、服兵役、移居省外或境外的;
  ⑤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⑥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⑦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联系的;
  ⑧非本地户籍登记失业农民工暂住登记有效期满,超过60天未续期的;
  ⑨户籍发生跨省迁移的;
  ⑩其他符合注销条件的。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
  1.《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各级公共就业管理机构免费发放,打印生效,用于记载登记失业农村劳动者的个人基本情况、就业失业登记情况、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情况、政府推荐就业情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及年度检验情况。
  2.《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省统一的编号制度。编号由两个识别码和本人身份证号码组成。第一个为地区识别码,用于区分登记地区,分别为A(南京)、B(无锡)、C(徐州)、D(常州)、E(苏州)、F(南通)、G(连云港)、H(淮安)、J(盐城)、K(扬州)、L(镇江)、M(泰州)、N(宿迁)。第二个为人员类别识别码,用于区分劳动者来源,分别为:本地城镇C,本地农村N,外地户籍人员W。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的证号按城镇人员编排,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证号按农村人员编排。
  3.《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登记,仅限本人使用。农民在失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其本人保管;农民被用人单位招用就业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四、享受政策
  1.用人单位或者就业农民凭就业登记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2.登记失业农民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项目,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农村困难家庭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优先援助和重点帮扶。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农民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政府提供的创业培训、政策扶持、创业服务。

  附件2:
  农民求职登记制度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