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村劳动者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高效农业(渔业)的,参照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办理。
(4)家庭劳动力人均耕地面积到达或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由本人持身份证和村级组织证明到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就业登记。
(5)
二、失业登记
1.登记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现处于无业或者不充分就业状态的农村劳动者。包括: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
(4)农村退役士兵;
(5)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的;
(6)无承包土地的;
(7)家庭劳动力人均承包土地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
(8)省辖市规定的其他对象。
2.登记机构。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3.登记流程。
(1)农村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到所在地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提出登记申请,如实填写《农村失业人员登记表》(附表3)。登记时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①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凭户口簿、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②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③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的,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④农村退役士兵,凭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⑤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教的,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
⑥无承包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凭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2)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现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失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失业农民”,并在相应栏目上加盖失业登记专用章。对家庭劳动力人均承包土地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作为不充分就业,单独统计,《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不充分就业农民”。
符合农村困难家庭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可在失业登记时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审核公示、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复核确认,认定为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具体申报材料和审核认定程序按《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3)登记失业农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