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农民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2.农民求职登记制度
3.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制度
4.农民创业服务制度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农民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一、就业登记
1.登记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现处于就业状态的农村劳动者。包括:
(1)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2)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或者农民经纪人资格证书的;
(3)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高效农业(渔业)并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
(4)家庭劳动力人均承包土地面积达到或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
(5)省辖市规定的其他登记对象。
2.登记机构。市、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3.登记流程。
(1)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者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自录用之日起30天内到市、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登记时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①用工(退工)人员登记表(附表1);
②职工录用花名册(附表2);
③农村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
④用人单位与被录用农村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⑤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与农村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天内到受理用工登记手续的市、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退工登记手续。登记时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①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②用工(退工)人员登记表;
③农村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
④农村劳动者档案;
⑤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农村劳动者从事规模经营、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的,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就业后30天内到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就业登记。登记时所需材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