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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委员会、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1.农民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2.农民求职登记制度
  3.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制度
  4.农民创业服务制度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农民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一、就业登记
  1.登记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现处于就业状态的农村劳动者。包括:
  (1)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2)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或者农民经纪人资格证书的;
  (3)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高效农业(渔业)并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
  (4)家庭劳动力人均承包土地面积达到或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
  (5)省辖市规定的其他登记对象。
  2.登记机构。市、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3.登记流程。
  (1)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者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自录用之日起30天内到市、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登记时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①用工(退工)人员登记表(附表1);
  ②职工录用花名册(附表2);
  ③农村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
  ④用人单位与被录用农村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⑤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与农村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天内到受理用工登记手续的市、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退工登记手续。登记时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①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②用工(退工)人员登记表;
  ③农村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
  ④农村劳动者档案;
  ⑤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农村劳动者从事规模经营、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的,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就业后30天内到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就业登记。登记时所需材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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