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手续办理
办理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其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携带经企业认可并加盖公章的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备案表(见附表),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报备案。
五、延迟期间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
按照本意见规定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延迟期间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自办理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申报备案手续的次月起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延迟期间社会保险费缴纳
企业及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不再缴纳医疗、失业及生育保险费。
(二)延迟期间社会保险待遇
1、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2、延迟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3、延迟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照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六、基本养老金申领
经申报备案的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在解除或终止工作协议后,可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按照申领时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从次月起领取。
七、其他
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延长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可参照本试行意见执行。
八、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关于本市企业高级技师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实施意见》(沪人社养发[2008]4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表: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备案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六日
附表:
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备案表
单位名称: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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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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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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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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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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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技师 □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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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需要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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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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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与单位协商一致,愿意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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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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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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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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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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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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