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用海规划管理的通知
(浙海渔管[2010]44号)
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主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区域规划用海管理,根据《
海域使用管理法》、《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发地区〔2009〕297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区域用海规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区域用海规划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区域用海规划是指在同一区域内、集中布置多个建设项目进行连片开发并需要整体围填的用海方式的规划,分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与区域农业围垦规划。
近年来,我省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海洋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集聚加快。随着环杭州湾和温台沿海产业带以及宁波、舟山海洋经济建设的推进,用海需求不断增加,连片开发整体围填的用海活动日益增多。建立区域用海规划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此类用海活动的管理,是海洋管理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编制区域用海规划的基本要求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区域用海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委托有规划编制和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具体区域用海规划编制工作。
区域用海规划应当符合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岸保护与利用等相关规划,涉及无居民海岛管理的应当符合省级无居民海域保护利用规划。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要与县级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等相衔接;区域农业围垦用海规划要与县级土地利用规划、防洪规划等相衔接。规划面积应根据海域资源环境条件、防灾减灾、项目用海年度需求和围填海计划指标安排等情况确定。规划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要明确用海区域的总体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平面设计等相关问题,规划类型可分为工业、城镇、其它建设等。区域农业围垦用海规划可分为农业开发、围海养殖、农业综合开发。
总体功能定位应对区域建设用海的整体功能和发展方向作出明确的主导性定位,要符合国家和省级产业政策及有关区域发展规划。规划范围内的具体项目必须与总体功能定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