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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四、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全面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建设要求,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认真规划,切实推进。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推进本行业基层专业应急队伍建设规划,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共同推动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建设。

  (二)注重规范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种类、规模、数量和标准,加强规范化建设,以适用本地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同时,要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和装备使用、调用的工作机制,建立综合队伍、专业队伍、志愿者队伍协调配合、应急联动,以及区域间联防联控的运行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基层应急队伍拉得出、用得上、配合好、处置佳。要完善民间应急救援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各地还可开展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试点,以点带面,通过示范带动本地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整体推进。

  (三)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加强培训和演练是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现场处置能力的关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不同队伍的专业特点,加强培训,提高队伍业务素质;通过演练,提高队伍实战能力。要注重有关基层应急队伍之间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演练,提升应急联动能力。基层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要制定年度计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实施。

  (四)落实资金投入,保障建设经费。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加大投入,落实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经费,将县、乡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经费渠道,确保应急救援需要。同时,要制定并落实基层应急队员的医疗、工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抚恤政策,稳定基层应急队伍。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基层专业应急队伍建设中有关税费减免的优惠措施,以及基层应急队伍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在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免交有关费用、优先通行的政策措施。已纳入政府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社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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