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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取得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相符的学校认可的课程合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原则上只要等于或高于学校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并持有效学习和资格证明,均应予以承认并允许免修,成绩按有效成绩证明记载;学生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经历,提前达到学校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经考核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允许学生兼学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二十七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提供补考机会。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补考一般不超过两次。实行学分制的学校,课程总评不及格可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合格可取得学分,如补考不合格必须重修或按规定改修其他课程。

  第二十八条 学生操行评定应以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要求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采用写实性评语形式,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予以公示。

  学生奖励分为全国、市、区(县)、行业、学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制定有关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报批程序等,并予以公布。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开除学籍处分可以设立听证程序,充分听取本人申辩。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议。对争议较大的决定,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并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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