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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学生休学须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前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审查确能坚持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作自动退学处理:

  1. 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 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与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学校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及学生选修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通过平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考核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应及时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可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或行业有关标准和技能要求组织考试、考查。考试、考查结果是学生升留级或取得学分的依据。

  实行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学生顶岗实习结束,应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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