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1. 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同意;

  2. 学生和监护人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

  3. 经双方学校主管部门核准;

  4. 由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在中等职业学校的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半。

  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进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3+2”分段和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的学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 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及生涯规划;

  2. 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

  3. 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在本校范围内进行。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3+2”分段和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的专业。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准予休学。

  1.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学习者;

  2. 学生因依法服兵役者;

  3. 学生在学期间申请出国者;

  4. 学生因停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在学期间以三次为限。

  学生因病需要申请休学,应持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因依法服兵役而申请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兵役期限相当;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出国,可按休学一次处理,保留学籍一年。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管理由监护人负责,学校应与其签订协议,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进行约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