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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第十二条 本市与外省市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学业全部在本市就读的,按本市生源办法进行注册;招生当年在非本市就读的学生,可采用预注册的办法取得本市中职预备学籍,预注册办法参照本市生源执行。联合办学应执行本市学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学生学籍管理。

  学校和学生不得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生学籍,同一学生不得在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分别注册学籍。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复学、退学及注销学籍属于学籍变动,学校应将每学年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及时输入上海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不及格课程两门及以下者,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三门及三门以上者,应予留级。若第一学期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门数规定时,第二学期课程经补考后仅有一门课程不及格,才能申请对第一学期补考未及格的课程再补考一次,但取消该课程毕业前的补考机会。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为一个学期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

  2. 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独立设置的各种实践性课程,均应单独考核,按一门课程计算;

  3. 凡连续性课程,在同一学年内按一门课程计算。

  留级的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及以上水平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允许免修。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学生留级在最长学习期限内以三次为限,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留级的学生仍应向学校交纳学杂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市内转学和跨省市转学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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