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学生,均可报读本市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从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渠道中录取新生。
第六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如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须由学校组织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取消入学资格,并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将放弃入学资格和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材料按原招生渠道退回招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 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 基本信息;
2. 体检表、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 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 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 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 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应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条 学校应将新生基本信息及时上报并输入上海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春季入学的学生(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3月31日;秋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第十一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