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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7日)修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职〔2010〕37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了切实做好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订了《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大家,请各单位按照执行。在工作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委职业教育处联系(联系人:钱啸寅;联系电话:23116721)。

  附件: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采取“3+2”分段和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保障基本工作条件,切实做好各项学籍管理和相关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国家、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指区、县教育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下同)和学校分级管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具有统筹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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