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高等学校需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申请核准。
八、岗位聘用
(一)高等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国家和本市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聘任的相关规定,以及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
(二)高等学校应分别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三)高等学校聘用的人员一般不得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严格控制。
(四)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五)首次进行岗位等级确定和聘任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按照在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岗位的相应任职年限计算。
(六)首次岗位等级确定和聘任的具体政策衔接,按照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七)高等学校应当加强聘用合同的管理工作。依法订立或变更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八)高等学校年度岗位聘用实际情况,应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九、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的聘用
(一)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任职条件和确定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聘用:
1.高等院校在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内,将推荐人选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三)聘用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除满足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人才或上海市地方拔尖人才;
2.为国家和上海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享有盛誉的专业人才;
3.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
十、组织实施
(一)高等学校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对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等做出具体的规定。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高等院校的稳定和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