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五级、六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八级、九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在十二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高等学校应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结合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作为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三)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1)三级、五级管理岗位,应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管理岗位,应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应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3.高等学校应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结合各类管理岗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管理岗位的具体条件,作为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等级考评;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七、岗位设置审核
(一)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二)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额等事项。
(三)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四)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高等学校在核准的岗位数量以及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控制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调整岗位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