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
1.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
2.高等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应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五、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一)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参照相关行业规定执行,岗位等级设置和管理参照高等院校教师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执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一般应低于教师岗位。
六、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高等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
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包括执业资格准入控制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二级、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