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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3.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已经实现后勤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二)特设岗位的设置和聘用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的岗位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系列,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最高岗位等级为五级。

  (二)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现行的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管理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四)特设岗位设置

  1.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高等学校可以设置特设岗位。

  2.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四、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高等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1.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

  2.高等学校管理岗位一般控制在单位岗位总量的15~20%。

  3.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一般控制在单位岗位总量的10~15%。

  (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沪人[2002]101号)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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