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人〔2010〕68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本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以及《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结合本市高等学校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市所属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等学校)适用本办法。
(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一)高等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高等学校可以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教师岗位涵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2.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