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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研究能力;

  (2)六级职员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

  (3)七级职员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应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能力;

  (4)八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应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应岗位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能力;

  (5)九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应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本岗位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6)十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知识。

  (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1)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

  (2)受聘至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关实践操作技能和实践教学能力;

  (3)受聘教学辅助岗位的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并具备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

  2.具备教师岗位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应聘学校教师岗位,原则上聘用到对应的教师初级、中级或高级岗位的起点等级;晋升到高一等级岗位,须在下一等级岗位工作满一定年限。

  (1)五级教师岗位,须在教师高级岗位上任职不少于六年;

  (2)六级教师岗位,一般应在七级教师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八级教师岗位,须在教师中级岗位上任职不少于六年;

  (4)九级教师岗位,一般应在十级教师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5)十一级教师岗位,一般应在十二级教师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6)十二级教师岗位,一般应在十三级教师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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