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根据学校教育活动的特点,本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专业技术岗位以教师岗位为主,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实施办法和标准执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本市相关行业办法和标准执行,其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相应教师岗位。
7.根据《
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国家制定中小学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后,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
1.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工勤技能岗位的名称分别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3.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左右。
四、特设岗位
(一)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可以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岗位,不受校内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等职业学校可设置一定比例的特设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办学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
五、岗位任职条件
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1.校(园)长任职条件,应符合相应学校(幼儿园)岗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参照执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中有关校(园)长的素质要求,并按学校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按照学校规格、规模和领导岗位的职责、任务,结合本市的有关等级标准,确定具体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