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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4、中小学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非专业技术岗位。

  (1)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2%。

  (2)小学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0%。

  (3)普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的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5%。

  (4)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以及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特殊学校、工读学校、业余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等,参照对应的学校三类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确定三类岗位;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增加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5.岗位名称

  (1)小学教师岗位名称: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和十级。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三级。

  小学中评聘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学校,可参照初中学校设置中学教师高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

  (2)幼儿园教师岗位名称使用小学教师岗位名称。

  (3)普通初中、普通高中教师岗位名称: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和七级。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和十级。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4)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岗位名称使用普通高中教师岗位名称。教师进修院校原则上不设中学初级教师岗位。

  (5)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教师岗位名称:高级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一级岗位、高级讲师二级岗位、高级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理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一级岗位、助理讲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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