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人〔2010〕72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人事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40号)精神,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40号)精神,为切实、有序地实施中小学等有关教育机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市承担义务教育的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幼儿园、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等,适用本办法。
(二)本市特殊学校、工读学校、业余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含少年宫、少科站等)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编制内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涉及到上述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