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0〕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国家主权和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
《国旗法》”)颁布实施以来,本市贯彻执行情况总体良好。但也有部分企事业单位在重大节庆和活动期间缺乏主动悬挂国旗意识,个别单位甚至在升挂、使用国旗中还存在一些不当行为。为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激发爱国热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贯彻执行
《国旗法》作如下通知:
一、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增强政治责任感,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
《国旗法》,定期开展升挂国旗等教育活动。
《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升挂国旗制度;
《国旗法》规定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要积极创造条件,升挂国旗。每逢重大节庆和活动、纪念日,各重要商业街区、主要交通干道、交通枢纽、窗口服务行业、基层重要公共场所等都要升挂国旗。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
《国旗法》,引导广大市民群众自觉维护国旗尊严,形成全社会尊重和爱护国旗的良好环境。
今年国庆节即将到来,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正在顺利举办,各区县、各部门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引导、动员各单位和广大市民规范升挂、使用国旗,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为欢度国庆和确保上海世博会圆满成功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
《国旗法》规定的方法升挂和使用国旗,将国旗置于显要位置,不得随意插挂、摆设国旗,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对故意以损毁、玷污等方式侮辱国旗的,要依法从严处理。有关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市民举报各类违反
《国旗法》的现象和行为,并根据举报及时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