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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的操作意见

  (2)原来料加工企业为非独立法人资格的:
  ①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尚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②对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不作价设备,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应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向中山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海关审批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③作为出资的不作价设备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的申报金额不得高于原进口时的申报价格,并计入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投资总额,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连续计算。
  ④对以2009年1月1日及以后新备案的不作价设备或者以2008年12月31日以前备案但于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法人企业,转型企业所从事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品条目的,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免征关税的结转手续(原进口时已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结转时不再征收)。
  3、转型企业可在备案合同选择料件结转、料件内销、料件退运或放弃,企业可按规定办理结转确保原地不停产转型。
  4、来料加工企业转型过程中的过渡期内,可以转型企业签订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原来还没有核销的来料加工合同原则上在3个月内执行并核销完毕,特殊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再延期3个月。
  5、转型企业在海关登记注册后,旧企业编码一般只保留3个月,企业应在有效期内注销旧编码,如遇特殊情况,可向海关提出旧企业编码延期申请。转型企业可申请保留原企业的管理类别;对于在海关查处期间的涉案企业,暂不受理企业转型申请。
  (五)外汇管理部门。
  1、转型企业应在工商部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山市中心支局提交所需材料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2、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转型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以自由兑换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新投入的注册资本,应按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验资询证并提交相关资料。
  3、转型企业以不作价设备转型投资的,出资实物权属应明确,价值鉴定应真实合法,其海关转厂报关单或海关解除监管报告与联网核查系统中的电子底账相符,且相关报关单未凭以付汇。外汇管理局根据其合法《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列示的金额,出具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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