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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的操作意见

  (二)国税部门。
  来料加工企业转型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问题,按以下六种方式处理:
  1、整体转让产权。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时整体转让企业产权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2、2009年1月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生产设备的处置。来料加工企业单独处置其2009年1月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生产设备,可根据《关于部分货物使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均开具普通发票。
  3、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若从事进料加工或一般贸易出口业务,可按照行政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4、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除税收政策另有规定外,从事出口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7〕123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5、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后,在国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
  6、转型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可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地税部门。
  原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港澳台资企业,符合减免条件的,可按规定到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四)中山海关。
  1、来料加工企业原进口不作价设备海关监管期限已满的,可以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未满海关监管期限的,原企业可申请将其退运出境、提前解除海关监管、结转到转型企业使用或放弃交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企业选择未满海关监管期限的不作价设备作为减免税设备结转到转型企业使用的,需根据原企业的性质,具体分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非独立法人资格两种情况处理:
  (1)原来料加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①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尚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不作价设备,若转型企业所从事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条目的,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关税补征增值税后,予以办理相关设备结转手续;若转型企业所从事的项目属于国家非鼓励类产业条目的,按现行规定补征关税和增值税后,予以办理结转手续。
  ②对以2009年1月1日及以后新备案的不作价设备或者以2008年12月31日以前备案但于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法人企业,若转型企业所从事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条目的,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免征关税的结转手续。具体结转手续可参照海关总署2009年第62号公告办理;若转型企业所从事的项目属于国家非鼓励类产业条目的,按现行规定补征关税后,予以办理结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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