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华侨投资区建筑工程公司屠宰场生猪屠宰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10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华侨投资区建筑工程公司屠宰场生猪屠宰服务费暂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价费〔2009〕61号)
南宁华侨投资区物价局:
报来《关于申请调整南宁华侨投资区建筑工程公司屠宰场生猪屠宰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南宁华侨投资区建筑工程公司屠宰场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无法提供2006年至2008年成本资料和财务报表,我局成本调查队已终止对该公司的成本监审。为了促进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开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2009〕63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南宁华侨投资区建筑工程公司屠宰场生猪屠宰服务费暂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南宁华侨投资区建筑工程公司屠宰场生猪屠宰服务费手工屠宰暂行收费标准为15元/头。
二、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包括屠宰、存栏(24小时)、过磅、发货等费用。生猪存栏超过24小时,其保管饲养服务费用由屠宰场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在生猪屠宰过程中,屠宰场除按规定收取屠宰服务费外,不能再自立项目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要进一步改善服务质量和环境,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四、请你局要求屠宰场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将屠宰服务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批准机关和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实行收费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你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本文制定的屠宰服务收费标准为暂行标准,执行期限为一年。期间南宁华侨投资区建筑工程公司屠宰场要严格规范财务管理,进一步加强财务核算,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制度。期满后,要求该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报,同时要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的规定提交完整的服务成本资料,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定正式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