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于单位在国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将已给职工办理房改产权登记的房屋,又调整出售给其他职工的,市房改办可以进行审核,并出具调房审核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4.对于单位将自管公有住房由于建房手续不全等原因而未经房改部门批准自行按房改政策向职工进行出售的,由单位出具具结保证,市房改办只对单位房改售房价格和优惠政策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5.中央、省属在兰单位房改遗留问题,由市房改办按照上述房改问题的处理意见受理审核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五)对其他问题的处理办法
1.营业执照或开发资质已被注销的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购房人凭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直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2.企事业单位因改制、撤销不存在的,其所向社会销售的房屋,属于划拨土地的,由买受人补交成交价1%的土地出让金,凭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直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土地属有偿使用的,凭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直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3.同一幢楼房中,已有一部分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法判办证的除外),其余房屋按当时的办理依据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4.对拆迁还建楼因建设手续不全,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市、区拆迁办出具确系被拆迁人的证明,拆迁单位出具质量、产权明晰的承诺,并交纳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拆迁单位不存在的,由拆迁户交纳综合费用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5.将电梯井改建到房屋套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单位自建房,已竣工验收备案入住满一年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五、办理程序
采取“一门受理、分别办理”的工作方法。产权人(单位)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递交材料,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研究,经审查同意后,到房屋管辖和原始档案所在区域的相应登记机构,按照房屋登记程序办理。
六、办理地点
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房地产大厦13楼(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13楼1324号房间)
联 系 人:吴 彤 韩俊珍
联系电话:4607333--8228、8266
七、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