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发[2010]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单位:
《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购房人的利益,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处理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分类指导”,“公开公正、解决问题”的原则,坚持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与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相分离,多还旧帐,不欠新帐,切实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
二、受理范围
2009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且购房人入住满一年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住宅楼和含住宅的综合楼。
平房、简易住宅楼房不在受理范围内。
三、办理时限
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四、处理办法
(一)对商品房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
1.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备案入住满一年,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批准层数范围内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换正本手续,由房产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2.对违反规划审批,超层、加单元的房屋(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进行处理,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0%进行罚款,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房产部门依据市规划部门的处理意见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3.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已竣工验收备案,入住满一年的(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理,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并出具办理意见,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