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进一步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主要工作目标:
(1)继续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我市增补的非目录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市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配送,按照河南省规定,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招品种规格、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全市统一价,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市卫生局负责)
(3)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根据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情况和价格调整情况,适时调整销售价格。(市物价局负责)
(4)推广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5)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基本药物质量,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完善市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7)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市商务局负责)
(8)加强行业管理和企业服务工作,指导我市医药工业企业基本药物生产和供给。(市工信委负责)
5.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
(1)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办法,落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保障其正常运行。(市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探索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省级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成效好的地方给予奖励补助。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衔接,落实奖补。(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6.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主要工作目标:
(1)落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编办、人口计生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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