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1。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三、操作流程
(一)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中标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二)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按照新家电售价减去补贴后的价格销售给购买人,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三)市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本市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四)家电销售企业按照要求备齐相关资料,经所在县(市、区)商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五)拆解处理企业按照要求备齐相关资料,经市环保局审核后,到市财政局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四、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家电补贴
1.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中标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要准确地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回收企业必须确保收购旧家电的完整性,严禁对回收的旧家电采取任何形式的拆解分离。
2.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