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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注:1. 经营方式系指连锁经营、批发经营、零售经营、批零兼营。
  2. 经营范围系指兽用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化学药品、中成药、中药材、抗生素、生化药品、原料药、特殊药品(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以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3. 经济性质系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

  表二:
  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职务/岗位

所学

专业

学历

技术

职称

备注

 

 

 

 

 

 

 

 

 

 

 

 

 

 

 

 

 

 

 

 

 

 

 

 

 

 

 

 

 

 

 

 

 

 

 

 

 

 

 

 

 

 

 

 

 

 

 

 

 

 

 

 

 

 

 

 

 

 

 

 

 

 

 

 

 

 

 

 

 

 

 

 

 

 

 

 

 

 

 

 

 

 

 

 



  注:填报本表时,请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学历证书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其他人员的有关学历证书复印件附后。

  表三:
  企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一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营业场所

及辅助、

办公用房

营业用房

面积

(㎡)

辅助用房

面积

(㎡)

办公用房

面积

(㎡)

动物诊疗

场所面积

(㎡)

备注

 

 

 

 

 

 

兽药仓库

仓库面积

备注

仓库

总面积

(㎡)

冷藏库

面积(㎡)

冷冻库

面积(㎡)

阴凉库

面积

(㎡)

常温库

面积

(㎡)

特殊管理兽药专库面积

(㎡)

 

 

 

 

 

 

设施设备

序号

主要设施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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