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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企业填报的《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申请书》及申请资料应做到详实和准确。
  第十四条 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兽药经营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市农业局负责对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以下简称“审查部门”)。
  第十五条 市、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兽药GSP有关申报材料的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审查部门组织安排兽药GSP现场检查;审查不合格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第五章 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审查部门对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现场检查组,并通知申请企业于3个工作日内接受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间为1-2天。
  第十七条 各级审查部门从北京市兽药GSP检查员库中随机选派3-5名兽药GSP检查员,并向检查员发送“指派兽药GSP检查员通知书”,组成现场检查组,必要时可临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验收工作。
  检查组设组长1名,由审查部门指派。兽药GSP检查验收组组长是本次检查负责人,是检查验收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审查部门在通知企业接受检查的同时,应向申请企业发送《现场检查通知书》(见附录2)和《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见附录3),并组织做好现场检查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时,审查部门应选派1至2名工作人员以协调员身份全程参加、监督检查组的有关活动,但不参加评议。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召集临时会议,会议由检查组组长主持。
  首次会议应确认现场检查方案(见附录4),检查范围、检查路线、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申请企业应提供相应的资料,如实介绍有关情况,并指派联系人负责向检查组介绍现场情况及答疑。
  末次会议向申请企业宣布综合评定结论、缺陷项目和整改意见。申请企业可就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发表意见,必要时检查组应将申请企业书面意见上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依据《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及《北京市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仓库、柜台、相关设施设备、各种记录、档案资料等内容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应予以取证,并对申请企业有关人员的兽药、兽医基础理论知识、规章制度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兽药GSP的主要内容和要点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检查组组长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各成员应当汇报各自的调查取证情况,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企业的陈述及申辩。
  第二十三条 检查组成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存在的缺陷。检查组组长应当组织综合评定,填写缺陷项目表(见附录5),撰写现场检查报告(见附录6),作出“推荐”或 “不推荐”的综合评定结论。缺陷项目表应明确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地描述申请企业实施GSP的概况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现场检查报告和缺陷项目表须经检查组所有成员签字,企业法人签字确认。综合评定期间,非检查组成员应当回避。
  如申请企业对检查结论产生异议,可向检查组做出说明或解释,或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检查组应对异议内容和申诉过程予以记录。如最终双方仍未达成一致,应将上述记录和检查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检查验收方案、现场检查报告、缺陷项目表和打分表等文件由申请企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组长分别留存。
  第二十五条 对作出“推荐”评定结论,但存在缺陷尚需要整改的,被检查验收企业应提出整改计划并组织落实。
  (一)被检查验收企业对缺陷项目逐条进行整改落实,形成整改报告;
  (二)被检查验收企业将整改报告,寄送检查组组长,由其确认整改落实情况,填写《兽药GSP企业整改情况审核表》(见附录7);
  (三)检查组组长确认整改材料符合要求后,将整改报告、《兽药GSP企业整改情况审核表》等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作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由审查部门发出兽药GSP现场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程序退回申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检查验收合格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记录保存。
  第二十八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变更《兽药管理条例》规定需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有关事项,应向兽药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兽药经营许可证》;需要实施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应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规范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的兽药经营企业,兽药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变更以下经营条件的,发证机关应组织对变更条件进行专项检查:
  (一)变更经营办公、经营场所和库房面积;变更库房地点及辅助设施、设备等;
  (二)变更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等;
  (三)其他需要专项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要求的兽药经营企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1:
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检查验收申请书

  申请企业名称:    (公章)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类别:兽用生物制品  其他兽药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农业局制



  企业声明

  1.本企业已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自查,可随时接受兽药GSP检查。
  2.本申请表所填信息及附送资料均真实可靠,若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及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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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表一:
  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表

1.企业名称

 

2.开办时间

 

3.经营地址

 

邮 编

 

4.仓库地址

 

邮 编

 

5.法定代表人姓名

 

电 话

 

6.法定代表人住址

 

邮 编

 

7.企业负责人姓名

 

电 话

 

邮 箱

 

8.联系人姓名

 

电 话

 

传 真

 

9.经济性质

 

10.经营方式

 

11.经营范围

 

12.年营业额

(万元)

 

13.年利润额(万元)

 

14.人员组成

人员总数

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其他人员

   

   

15.兽药GSP实施

情况介绍(可附页)

 
             

16.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17.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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