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郑政文〔2010〕222号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情况,现将食品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市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三、各区职能未调整到位前,原承担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继续履行职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和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09〕124号)废止。